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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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长丰赛博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赛博思(莆田)钢结构房屋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沌口支行 北京津西赛博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沌口支行偿还截止2019年6月21日贷款本金7,342,613.63元、罚息1,010,247.75元、复利65,823.06元,共计8,418,684.44元,并自2019年6月22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二、被告武汉长丰赛博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被告武汉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在最高额770万元的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沌口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北京赛博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被告武汉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在最高额770万元的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沌口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赛博思(莆田)钢结构房屋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被告武汉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在最高额770万元的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沌口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被告武汉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在最高额770万元的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沌口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被告***对本判决被告武汉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在最高额770万元的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沌口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对本判决被告武汉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在最高额770万元的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沌口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驳回原告中国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沌口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8,30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3,304元,由被告武汉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武汉长丰赛博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赛博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被告赛博思(莆田)钢结构房屋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共同负担。鉴定费71,800元,由原告中国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沌口支行承担,前述鉴定费71,800元因被告***已先行垫付,原告中国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沌口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