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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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大通镇钱郎墙体材料厂 安徽庐江县环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陵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铜陵市大通镇钱郎墙体材料厂货款2652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8年1月1日计算至2019年11月4日,以265214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同时不超过年利率6%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铜陵市大通镇钱郎墙体材料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5元减半收取2977.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