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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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宜宾祥安运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侯某、***、***、范兴源、***各项损失共计829826.21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被告***垫付的各种费用共计113231.50元; 三、驳回原告的侯某、***、***、范兴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6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