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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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五河县恒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公司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 五河县诚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91282.02元; 二、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243024.8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482.72元,五河县诚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五河县恒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四、原告***在收到赔款后应返还被告***19517.28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收款单位全称:泗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帐号:25***05201。转账时请注明裁判文书案号及当事人的姓名) 案件受理费2930元,鉴定费770元,合计3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