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牡丹支行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金穗肥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城关分理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县支行 山东华粮生物工程集团长江农资有限公司 山东华粮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裁定结果 一、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县支行(账号:62×××15)账户内的存款18379.22元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账户内。 二、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城关分理处(账号:62×××77)账户内的存款696.82元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账户内。 三、划拨被执行人***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2030.33元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账户内。 四、划拨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1529.42元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账户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牡丹支行。 本院账户名称: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本院账号:62×××63。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