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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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海通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聊城东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撤销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2019)晋1182民初407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山东海通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施救费共计57500元; 三、驳回山东海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2元,减半收取901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负担647元、山东海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0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负担1294元、山东海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0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