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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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永泰化工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东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威海金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2民初3171号民事判决; 二、威海金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威海永泰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款项97151.86元; 三、驳回威海永泰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67元,威海永泰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6元,威海金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2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42元,威海永泰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206元,威海金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36元;鉴定费6000元,威海永泰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威海金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