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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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爱华生态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被告山东爱华生态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工资款54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山东爱华生态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