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承德京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德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承德京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承德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付的取暖费、暂停供热费、管网冲洗工程费3807862.01元,并自2016年11月1日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以本金2827503.91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承德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92.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承担4592.00元,被告承担30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04-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