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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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4万元及自2017年4月22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利率为年利率24%。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0万元。

三、被告承德市国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2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三被告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裁判日期 2019-04-11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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