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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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4万元及自2017年4月22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利率为年利率24%。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0万元。 三、被告承德市国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2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三被告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04-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