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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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 衢州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000元,扣除已支付9999元,实际赔偿110001元。 二、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按60%的事故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损失25587.8元。 三、由被告***赔偿原告***非医保用药4425.78元、鉴定费2500元合计元的60%即4155.47元,扣除已支付的14318元,由原告***退还被告***10162.53元(该款待保险公司赔偿到位后一并结算)。 四、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赔偿款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8元,减半收取1659元,由原告***负担280元,由被告***负担137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