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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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55841.38元及利息、费用(截止2020年1月15日欠利息3917.22元、费用9740.57元;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费用,按合约约定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7元,由被告***、***、***连带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将此款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