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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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临汾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临汾汇德利运输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永和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永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12000元;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2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5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负担2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08-01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