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8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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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玉田县张生日化经营部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利益100000元。

如果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玉田县张生日化经营部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2020-05-13
发布日期 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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