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丽水科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丽水乐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丽水乐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原告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76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丽水乐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人民币80166.58元(暂算至2018年7月31日,此后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丽水乐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人民币76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丽水科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235元,由被告丽水乐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丽水科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丽水乐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丽水科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8-12-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