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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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谦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126民初777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地址巴彦县巴彦镇人民大街5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际职务:行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县。 被申请人哈尔滨市谦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巴彦县巴彦镇。 法定代表人:赵福东职务:经理。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与***、哈尔滨市谦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吕子勃 二零二零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黄岩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