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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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丽水市人民医院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2049.27元,款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至原告***中国银行丽水怡景支行账户62×××28。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