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湘乡市新丰收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丽水市晶艺饰品有限公司
湖北晶艺水晶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湖北晶艺水晶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湘乡市新丰收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货款36986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为: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湘乡市新丰收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35元,由被告湖北晶艺水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0
发布日期 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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