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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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不得执行位于张店区产[初始产权证号:鲁(2016)淄博市不动产权第××号]; 二、依法确认位于张店区产[初始产权证号:鲁(2016)淄博市不动产权第××号]归原告山东齐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 三、驳回原告山东齐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98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20)鲁0303执异43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