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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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睢宁县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9)苏0324民初110号民事判决; 二、***、睢宁县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92万元及利息(以39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2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527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80276元,由***负担32000元,由***、睢宁县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82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552元,由***负担64000元,由***负担43276元,由睢宁县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327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