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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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港市正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东港市正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000元,并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