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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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北省汇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咸宁伍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维持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8)鄂1202民初241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8)鄂1202民初24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实际享有咸宁伍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623.42万元债权,根据十四位债权人的请求,***的债权1200万元占诉讼总债权6730万元的17.83%,实际享有债权为289.455786万元(1623.42万元×17.83%),剩余910.544214万元由***承担; 三、变更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8)鄂1202民初24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咸宁伍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289.455786万元支付给***,***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910.544214万元支付给***。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按一审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费44040元,由***负担34040元,咸宁伍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