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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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县人民医院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沁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6187.96元;其中直接支付被告***3637.85元(因***已垫付),直接支付原告32550.1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7283.62元,被告***已垫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9元,减半计取294.5元,诉讼保全费120元,共计41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