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保定长安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力神(青岛)新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11民初9397号 原告:保定长安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罗志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少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力神(青岛)新能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崇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蓉,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长安客车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力神(青岛)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保定长安客车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晓玲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段玉川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