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保定长安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力神(青岛)新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11民初9397号

原告:保定长安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罗志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少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力神(青岛)新能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崇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蓉,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长安客车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力神(青岛)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保定长安客车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晓玲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段玉川

裁判日期 2020-06-10
发布日期 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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