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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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以人民币248万元为限额。 一、查封被申请人湛江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遂溪县遂城镇中间岭东北325线西的土地,土地证号:遂府国用(2008)第1008号。 二、查封被申请人湛江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遂溪县贸易城遂海路10-2号土地,土地证号:遂府国用(2009)第868号。 三、查封被申请人湛江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遂溪县贸易城1号土地,土地证号:遂府国用(2013)第448号。 四、查封被申请人湛江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遂溪县贸易城新源路A号土地,土地证号:遂府国用(2011)第501号。 以上土地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交由被申请人湛江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管,但不得抵押、转让、出租等。 申请人***应于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