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宿迁市良宇万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良宇嘉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宿迁市良宇深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 宿迁市同创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良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宿迁市良宇起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判令被告江苏良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宿迁市同创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4752820.96元、利息(利息以14752820.96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六,自2020年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及律师费5000元; 二、被告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宿迁市良宇万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宿迁市良宇深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良宇嘉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宿迁市良宇起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承担担保义务后向被告江苏良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三、确认原告宿迁市同创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宿迁水韵城一期工程D3-027号房产(房产证号为(2018)宿迁市不动产权第15006762号)在2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他项权证号为:宿房他证宿城字第××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856元,由七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