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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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九江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九江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80.18元及利息171.31元,并继续承担以本金5080.1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4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全部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原告九江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车架号为LVSHFAAL8CN250399的小型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