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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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州煌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 运城市安荣风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阳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化州煌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货款104327元给原告运城市安荣风机有限公司,并应以104327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付利息给原告运城市安荣风机有限公司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上利率经折算若超过年利率6%则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运城市安荣风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93元,由被告化州煌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