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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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南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 中山市南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南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61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所欠租金总额16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南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损失赔偿、回程运输费及装车费共计153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