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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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嘉科电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2071民初28552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娟,广东上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住***。 主要负责人:梁佳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柳青,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鹏亮,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中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娟,被告人保财险中山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柳青,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303518.10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11.72元,减半收取6105.86元(原告已预交6105.86元),由原告***负担3902.8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负担2203元;被告负担部分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本院不作退费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玲 二零二零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程杰殷 |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