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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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山君威电器有限公司 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山君威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货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规定的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中山君威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