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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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138193.40元、被告***垫付款21988.4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8元(原告***预交3184元,被告***预交424元),由被告***负担3409元(支付原告2985元已在垫付款中扣除),原告***负担1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交纳上诉费,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