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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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安次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安次区支行截止到2019年9月4日的借款本金1,701,022.89元、利息82,581.84元、罚息3,419.03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5日起之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其中双方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保全费5,000元。 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安次区支行有权就抵押物坐落于廊坊市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廊坊市房权证廊字第××号)行使抵押权,对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依法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安次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24元,减半收取10,46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