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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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金圣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滦县通达分公司 河北国伟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卢氏县金圣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滦县通达分公司车损、评估费、施救费共计103360元。 二、驳回原告卢氏县金圣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滦县通达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8.0元,保全费1209元,合计2737元,由被告***负担2393元,由原告卢氏县金圣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滦县通达分公司负担3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