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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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华东化工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平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好运联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镇江市华东化工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福建省南平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9580.4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从2019年10月11日起至货款99580.45元付清之日止,以货款99580.45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福建省南平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4.90元,减半收取计1177.45元,由镇江市华东化工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