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定州市国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6688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将以上款项66880元及诉讼费750元共计67630元打入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通在中国工商银行河间曙光支行卡内,卡号为62×××39)。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885元,由原告***负担135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负担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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