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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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国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6688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将以上款项66880元及诉讼费750元共计67630元打入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通在中国工商银行河间曙光支行卡内,卡号为62×××39)。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885元,由原告***负担135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负担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