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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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市东仁浩科工贸有限公司 丹江口鑫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丹江口市东仁浩科工贸有限公司在丹江口市六里坪工业园区双龙工业园内兴建的A区1#车间(面积为8910.44㎡),价值约450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丹江口市东仁浩科工贸有限公司在丹江口市六里坪工业园区双龙工业园内兴建的公共设施部分(场平工程、场地强夯、厂区挡墙工程、厂区道路、给水工程、厂区外网工程、管网及附属工程、人行道及路灯工程、综合管沟等)公摊出售转让后由六里坪工业园区企业闲置资产共同管理委员会管控的货币资产中的价值1000万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丹江口市东仁浩科工贸有限公司在丹江口市六里坪工业园区兴建的厂房设施出售转让后由六里坪工业园区企业闲置资产共同管理委员会管控的货币资产中的价值1700万元。 四、以上资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三年;冻结变现后的资产现金价值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丹江口市东仁浩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