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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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撤销辽河人民法院(2018)辽7401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 二、盘锦辽河油田申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106587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530元,公告费1120元,由***、***负担10879元,由盘锦辽河油田申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277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预交22530元,由盘锦辽河油田申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7406元,退回***、***15124元;盘锦辽河油田申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预交16082元,由盘锦辽河油田申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560元,由盘锦辽河油田申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