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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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盘锦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盘锦一线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二、被告盘锦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给付原告***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商铺租金共计90,705.00元,并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上述租金数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被告盘锦一线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4.00元,减半收取1,097.00元,由原告***负担55.00元,由被告盘锦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1,04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