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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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盘锦永信商品砼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盘锦永信商品砼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并分别自2019年6月24日、2019年7月17日、2019年8月21日、2019年9月12日起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00元,减半收取14,00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