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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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红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麻明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红旗支行截止2019年3月20日的贷款本息共计444556.02元(自2019年3月21起至本息清偿完毕止的利息,按照原告银行系统实际执行利率计算); 二、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红旗支行对被告***提供抵押担保的,分别位于佳木斯市向阳区裕民社区1幢605室和佳木斯市向阳区裕民社区1幢502室,面积分别为202.85平方米和93.60平方米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偿还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红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6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麻明杰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