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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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源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杭锦旗鑫河国资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 鄂尔多斯市中正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源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中正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杭锦旗鑫河国资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104767797.52元。以上保全措施,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国家开发银行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如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