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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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萍乡市黄冠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萍乡市黄冠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943554.20元,利息611744.68元,共计11555298.9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1月26日,后期利息以10943554.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385%计算至本息还清日止); 二、被告萍乡市黄冠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90244.01元,利息72963.30元,共计1363207.3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4月28日,后期利息以1290244.0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至本息还清日止); 三、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在上述第一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对萍乡市黄冠化工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抵押物(详见006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清单)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在上述第二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对***、***提供抵押的抵押物(详见000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清单)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前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被告***、***、***、***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萍乡市黄冠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901.40元,由萍乡市黄冠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06354.44元,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负担4546.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04-28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