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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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山市优佳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4月18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返还定金5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75元,被告***、***负担575元(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