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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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截至2019年4月21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248806.44元及从2019年4月22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2元(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付),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12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