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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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横山区张廷兴汽车维修服务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险金834.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