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滏河大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3民初33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滏河大街支行借款本金800000元,利息3315.77元和截至2019年6月24日罚息162341.96元,并按案涉《个人经营创业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罚息。” 二、维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3民初33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