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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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损、施救费等经济损失72254.48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4421.40元,共计人民币276675.88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损、施救费等经济损失72254.48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2210.70元,共计人民币174465.1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所判一、二项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负担1920元,由被告***负担2134元,被告***负担13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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