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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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维持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2018)晋1121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2018)晋1121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万元、误工费19273.5元、护理费3700元,合计32973.5元”; 三、驳回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1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负担14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5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03-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