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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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泓创新能源有限公司 芜湖中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泓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溪科技支行 杭州泓拓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泓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溪科技支行借款本金40万元。 二、被告杭州泓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溪科技支行罚息42344元(暂计算至2020年3月1日,此后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合同号8031120180006656《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另计)。 三、被告泓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溪科技支行因本次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900元。 四、被告杭州泓拓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芜湖中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泓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098元,减半收取404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合计7069元,由被告杭州泓创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杭州泓拓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芜湖中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泓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溪科技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泓创新能源有限公司、杭州泓拓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芜湖中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泓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